我国首部网络安全法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政如何保护公民信息安全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7-06-12  浏览次数: 119

      央广网6月1日消息 从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其中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要打击防止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被非法获取、泄露或者非法使用。新政将如何撑起公民信息安全的保护伞?新政会否妨碍网上言论自由?

     截至去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7.31亿是个不折不扣的网络大国,但也是面临网络安全威胁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的法律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表示,制定网络安全法既是维护网络安全的客观需要,也是维护国家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当前网络上有一些侵权行为、有一些违法信息严重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广大人民群众迫切地呼吁加强网络空间的法制建设、净化网络环境,使网络空间清朗起来。制定网络安全法就是为了顺应时代要求,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期待。”

     作为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出现在我国网络安全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明确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打击网络诈骗。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局长赵泽良说:“中国经济和社会已经高度依赖于信息网络。我们制定网络安全法就是要维护网络空间的国家安全,维护公共利益。”

     网络安全法现有七章79条,内容涵盖了网络空间主权、关键信息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等。另外,它确立了保障网络的设备设施安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以及网络信息安全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

     其中,针对个人信息泄露问题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可入罪。将倒卖个人信息处罚金额予以明确,这对目前社会中的个人信息泄漏将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杨合庆解释说,新政就是要重在管用,重在解决实际问题,“从这些内容可以看出,网络安全法比较全面和系统地确立了各个主体包括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网络运营者、网络使用者在网络安全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二是非常有针对性。网络安全法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也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建立保障网络安全的各项制度,重在管用、重在解决实际问题。”

     法律建立伊始,有一个逐步调整和实施的过程。据介绍,网络安全法公布后,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按照法律要求抓紧研究起草相关制度文件。其中,《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等配套制度文件已经公开发布。国家标准化部门正抓紧组织制定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国家标准。总体上看各项工作都在按计划推进。杨合庆表示:“网络安全法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的原则,协调推进网络安全和发展。最终实现以安全促发展,以发展来促安全的目的。”

    根据网络安全法,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有人认为,这无形中增加了普通网民的压力,以后在网上说话或许就再不能畅所欲言。新政真的会限制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吗?

    杨合庆回应,我国在推进互联网发展,加强互联网管理过程中,充分保障人权和言论自由,充分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同时,也强调任何人、任何机构都应该对自己在网上的言行负责,个人的自由不应以损害他人的自由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任何人和机构都有义务自觉维护网络秩序,自觉维护网络安全。这条规定针对的是用户公开发布的信息,而不是个人通信信息,不会损害个人隐私。另外,规定要求停止传输的是违法信息,不存在妨碍言论自由问题,“非常注重保护网络主体的各项合法权益,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地流动,促进网络技术创新。”

     新法规发挥作用后会不会给国外企业带来不公平待遇,形成事实上的技术壁垒?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局长赵泽良明确,网络安全需要各国共同合作、共同应对。因此,网络安全法既不是要限制国外的技术、产品,也不是要搞贸易壁垒。网络安全法提到推广安全可信的技术产品,要开展网络安全审查,这主要是对我国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留存作出规定,“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应该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系统中的信息、用户设备中自己的信息或者不应该损害用户对自己信息的自主权、支配权,用户自己的信息要用户自己作主。”

     同时产品服务提供者不能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来非法控制、非法操纵用户的系统、用户的设备,损害用户对自己系统、设备的控制权,此外,网络安全、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不应该利用广大用户对产品和服务的依赖搞不正当竞争,谋取不正当利益。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