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费收缴和管理使用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7-01-06浏览次数:2887

关于党费收缴和管理使用的通知

(试行)

为了加强党费的管理,充分反映党员缴纳党费的情况,现将从2006年起党费收缴和管理使用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党费每季度收缴一次。缴费时间为每季度首月20日前缴清。

2、收缴党费必须填写党费收缴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组织部备查,一份党总支(支部)留存,便于核查党员缴纳党费的情况。对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党章规定按自行脱党处理(包括毕业生党员)。同时便于年底向全体党员公布。

3、党费管理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由财务处统一存入银行,单立帐户,专款专用。

4、党费的使用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开展有教育有意义的党日活动。

5、使用党费应当遵循统筹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党费收入15%上缴省教育工委,60%由党委组织部留存全院统筹使用,25%下拨各党总支(支部)

6、下拨给党总支(支部)的费用,由组织部给各党总支(支部)设立帐户,便于党总支(支部)按上述使用范围开支。党费开支后,由所在支部经手人填写报销单,党总支书记(支部书记)审核,组织部长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党费结余可以结转。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7、组织部将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年向基层党组织公布一次。定期向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的审议和监督。